河北海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利安吉隆门窗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北海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津0112民初1066号
原告天津利安吉隆门窗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海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天津市盛世广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原告天津利安吉隆门窗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利安吉隆门窗股份有限公司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624元,减半收取计6812元,由原告天津利安吉隆门窗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司瑞
书记员  刘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