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津0112民初1068号
原告天津利安吉隆门窗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盛世广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利安吉隆门窗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37元,减半收取计1968.5元,由原告天津利安吉隆门窗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好
书记员 白亚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