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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503民初2241-1号 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对原告***与被告**现、被告河北海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8)冀0503民初2241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在(2018)冀0503民初2241号民事裁定第一页倒数第三行前增加如下内容: 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商务综合楼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07941517822. 负责人:***,系该公司经理。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