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海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河北海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503民初2241号
原告:***,男,1971年5月26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邢台市南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章理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台县邢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北海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钢铁北路2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0777739971H。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台县邢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河北海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0日立案。原告苏聚振于2018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275元,减半收取计263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修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