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海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冀0503民初2693号 (反诉被告)原告:***,男,汉族,1966年10月24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蔡濠里137号,身份证号:42012419********。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宣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反诉原告)被告:河北海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0777739971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 被告:***,男,汉族,1968年6月13日出生,住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 被告:***,女,满族,1972年5月27日出生,住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河北齐*心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四被告共同代理)。 原告***与被告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海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本案,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海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反诉被告)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海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连带向原告连带支付工程款、税金共计13616377元,并自2017年4月21日起对2410378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自2018年8月1日起对2588974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对自2023年1月7日起对8637025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等因诉讼产生的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欲将北大郭回迁社区工程发包给原告担任股东的公司中盛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但要求必须借用其关联公司河北海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资质承包。于是要求原告以个人名义与被告河北海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别在2013年3月22日、2014年8月28日、2016年10月27日、2016年12月1日分别签订四份《工程内部承包协议书》,2017年5月4日签订《北大郭回迁社区13#楼、14#楼、15#楼室外道路、围墙施工合同以及其他配套设施合同。合同中约定承包工程概况、承包范围、承包方式及承包合同价款的支付方式,而在四份《工程内部承包协议书》中,在承包合同价款条款中均有“其中6.4%税金及管理费由甲方直接扣除”的约定。另合同外原告又施工售楼部外墙装修、因自行车赛拆除门楼、铺设水泥路等工程。工程完工后被告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海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同与原告进行结算,结算书中均由原告签名及被告海湾公司加盖公章,瑞德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认可。经被告瑞德公司与海湾公司陆续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后,现尚欠原告工程款数额为13616377元。本案中被告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海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虽工商登记上注册地址不同,但其共用一处地址办公,办公场所内悬挂三家公司的牌子,显属“一套班子,两套牌子”,即使对外是两个名称两个身份,但根据《公司法》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被告海湾公司与瑞德公司也属于关联公司。本案中被告瑞德公司属于发包方,海湾公司属于借用资质方,原告属于实际施工人,应由被告瑞德公司承担直接向原告支付工程款的义务,而海湾公司作为瑞德公司的关联公司,应连带承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义务。被告***、***系夫妻,分别作为海湾公司、瑞德公司的股东,二家公司均应视为一人独资公司,二人亦应对公司所欠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综上,恳请法院支持原告诉请以维护合法权益。 被告河北海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辩称,一、答辩人并未向原告出借资质,借用资质是指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案涉工程施工过程中答辩人并未向原告出借资质:邢台市信都区南大郭镇北大郭社区居民委员会回迁社区第三期项目工程(以下简称项目工程),包括A地块6#、7#、8#、9#、10#、11#、12#、13#、14#、15#等及地下车库、配套设施的建设,上述工程建设方为北大郭社区居民委员会,承包方为答辩人,项目工程自始均由答辩人履行职责,对外包括对建设方、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均是以答辩人的名义实施。答辩人只是就其中8#、9#、11#、12#、13#、14#、15#楼的工程建设(土建、给排水、采暖、电气、通风、消防、太阳能管道安装及电梯预埋工程)与原告签订《工程内部承包协议书》,原告每栋楼的施工范围只是该栋楼施工内容的一部分,答辩人并未同意原告对外代表答辩人,原告对外也未以答辩人的名义施工。以上事实说明答辩人与原告就案涉工程签订《工程内部承包协议书》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借用资质的构成要件,不属于借用资质;二、答辩人就案涉13#、14#、15#楼及相关工程施工尚欠原告工程款95.636379万元,但原告起诉已超诉讼时效。2013年3月22日答辩人与原告签订《工程内部承包协议书》,约定由原告分包北大郭回迁社区13#及14#楼的工程施工;合同总价款45220000元;合同价款中包括6.4%的税金及管理费,由答辩人直接扣除不再支付给原告。2014年8月15日答辩人与原告签订《工程内部承包协议书》,约定:由原告分包北大郭回迁社区15#楼的工程施工;合同总价款3167.88万元;合同价款中包括6.4%的税金及管理费,由答辩人直接扣除不再支付给原告。此外,原告还实施与13#、14#、15#楼有关的地砖、墙砖、涂料、塑钢门、洁具、内套装门、电梯套等的施工。2017年4月20日原告和答辩人基于上述工程施工签订《工程竣工结算书》,结算结果为以上工程施工包括协议约定价款、增加施工部分的工程款合计8860.75万元,其中协议约定价款7689.38万元扣除合同约定的税金及管理费后结算价款为7197.26万元,增加施工部分的工程款1171.37万元,扣除合同约定的税金及管理费后结算价款为1096.40232万元,结算价款合计为8293.66232万元。2017年5月4日原告和答辩人还签订《北大郭回迁社区13#、14#、15#楼室外道路、围墙施工合同》,经2017年7月4日结算结算价款为40.598453万元。以上13#、14#、15#楼工程及相关工程合计结算价款8293.66232万元+40.598453万元=8334.260773万元,答辩人累计支付8238.624394万元,尚欠95.636379万元。13#、14#、15#楼工程及相关工程已完工并验收完毕,原告已于结算之前即2017年7月4日之前将上述工程交付给答辩人。该部分欠款诉讼时效期间为2017年7月4日至2020年7月3日,在上述期间内原告从未主张过权利,故上述款项已超出诉讼时效;三、答辩人就案涉8#、9#、11#、12#及地下车库的工程施工尚欠原告工程款500.804598万元,但因原告未交付工程成果、工程资料并退场及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尚欠款项不具备支付条件。2016年10月27日答辩人与原告签订《工程内部承包协议书》,约定由原告分包北大郭回迁社区8#、9#、11#、12#及地下车库的工程施工;合同总价款8229万元;合同价款中包括6.4%的税金及管理费,由答辩人直接扣除不再支付给原告。上述工程原告一直拖延施工未施工完毕,其中8#楼自2020年9月6日停工至今、9#楼自2020年11月25日停工至今、11#楼自2021年6月23日停工至今、12#楼自2021年7月3日停工至今。2023年1月6日原告和答辩人就已完工的8#、9#、11#、12#楼及地下车库的工程施工部分工程价款进行了结算,含税结算价款7120.2425万元,付款之前原告应向答辩人开具相应数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反诉被告已开具5992.261467万元,尚欠1127.981033万元发票。因原告施工上述工程中部分混凝土施工不合格需加固,原告同意由答辩人委托他人施工,共发生加固费用49.165万元,该部分费用原告同意从工程款中扣除。答辩人代原告支付垃圾清扫费两笔合计1.5万元,该费用应从工程款中扣除。上述扣除后答辩人就已完工的8#、9#、11#、12#楼及地下车库的工程施工部分应付原告工程价款7120.2425万元-49.165万元-1.5=7069.5775万元,答辩人累计付款6568.772902万元,尚欠工程款500.804598万元。上述工程长期停工表明原告不再履行合同,双方同意结算说明双方在结算之前已同意解除合同。根据行业惯例竣工结算的前提是竣工验收且施工人竣工退场,即竣工结算之前原告应向答辩人交付已完工的工程、工程资料并退场,但原告拒不交付已完工的工程、工程资料并退场,因此原告无权要求答辩人支付剩余款项,另原告拖欠答辩人增值税专用发票,答辩人有权依法行使抗辩权,原告无权要求答辩人支付剩余款项;四、答辩人就案涉××社区××房××街××楼部工程施工尚欠原告工程款175.4647184万元,2016年12月1日答辩人与原告签订《工程内部承包协议书》,约定由原告分包××社区××房××街××楼部工程施工;合同总价款448.7万元;合同价款中包括6.4%的税金及管理费,由答辩人直接扣除不再支付给原告。上述工程合同内结算价款为448.7万元(1-6.4%)=419.9832万元。2023年2月28日原告和答辩人就合同外施工部分工程价款进行了确认,合同价款77.7794万元,结算价款77.7794万元(1-6.4%)=72.8015184万元。原告施工的××社区××房××街××楼部工程结算价款合计=419.9832万元+72.8015184万元=492.7847184万元,答辩人已支付317.32万元,尚欠175.4647184万元。综上,原告主张的13619377元不正确,其中第一部分涉及到的95.636379万元因其诉讼时效已超,该款项不应支付利息也不应支付;第二部分500.804598万元不具备付款条件,利息自然也不应支付;第三部分175.4647184万元,利息也不应支付,以上答辩意见请人民法院查明本案事实依法判决,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被告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答辩人不是北大郭回迁社区建设方,也和河北海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存在资产混同情况,因此原告要求答辩人对北大郭回迁社区工程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恳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答辩人的起诉。 被告***、***辩称,答辩人***及***为夫妻关系且均为河北海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股东,原告主张海湾公司为一人公司并以此为由要求答辩人对海湾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反诉原告)被告:河北海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交付2016年10月27日签订的《工程内部承包协议书》涉及的8#楼、9#楼、11#楼、12#楼、地下车库工程、工程资料并撤场;2、判令反诉被告就8#楼、9#楼、11#楼12#楼及地下车库工程向反诉原告开具1127.981033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3、本案反诉费由反诉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0月27日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签订《工程内部承包协议书》,约定由反诉被告分包北大郭回迁社区8#楼、9#楼、11#楼、12#楼及地下车库工程施工;合同总价款8229万元;合同价款中包括6.4%的税金及管理费,由反诉原告直接扣除,不再支付给反诉被告。合同签订后反诉原告一直按合同约定节点支付反诉被告工程进度款,但反诉被告自上述工程主体封顶后一直拖延施工并陆续停工,尽管2021年10月19日主体验收之后反诉被告超付反诉原告工程款1676余万元,但反诉被告之后一直未复工。后双方决定不再履行合同并于2023年1月6日进行结算,已完工的8#、9#、11#、12#楼及地下车库工程含税结算价款7120.2425万元,付款之前反诉被告应向反诉原告开具相应数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截止目前反诉被告已开具5992.261467万元,尚欠1127.981033万元发票,双方同意结算说明双方在结算之前已同意解除合同。根据行业惯例竣工结算的前提是竣工验收且施工人竣工退场,即竣工结算之前反诉被告应向反诉原告交付已完工的工程、工程资料并退场,但反诉被告拒不交付已完工的工程、工程资料并退场。反诉被告恶意违约企图以占用工程和拒不交付工程资料为手段,目的是要求反诉原告多付工程款,基于上述事实原告提出反诉,请法院依法支持反诉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反诉被告)***辩称,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属于明显的无效合同,那么基于无效的合同,双方承担的就是一个互为返还的义务,8、9、11、12号楼及地下车库工程原告施工所完成,原告根据自己的施工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那么基于自己产生的所有权的物权,根据无效的合同是没有交付给被告的义务,这里边还包含工程资料,所以在无效合同的基础上互相返还原物,那么原物属于原告基于建设而原始取得这种所有权,不产生返还的前提。如果产生返还的前提也是被告按照无效合同的对价支付工程款后,双方才产生这种义务。所以被告的反诉请求是在完成我方本诉的前提下才能够得到法律支持,所以在没有履行交付工程款项的情况下,反诉请求是不能够成立的。所以我方请求对于被告提出的反诉,在没有建立先后关系的情况下,应当直接驳回。如果变更为,在我方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项后,要求原告支付我方工程及工程资料,我方认为这才是正确的。因为在其支付工程款要后,我方才有义务将自己所建设的工程,自己享有所有权的物权,按照无效合同的有效对待。对被告进行支付,如果没有支付款项这个前提,那么被告的反诉请求显然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所以我方建议法庭可以向反诉原告释明,是否修改,如果不修改的话,根据现在的诉讼请求就应当直接予以驳回。第二点,对于要求我方开具发票的问题,我们认为发票属于国家税务机关,属于行政职能管理范畴不是司法管理范畴,有司法解释,在时明确规定,对于发票在人民法院审判职能范围内,它的前提是如果合同当事人明确约定了以支付发票为前提再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人民法院这个时候才能够判决支付发票后支付工程款,因为发票的开具是支付款项的一个前提条件,所以这个时候他才会纳入司法审判的范围,如果不属于支付工程款的前置条件,那么税务部门行政职权是不可能直接被司法所干预所直接所替代的。因为司法的职能和行政的职能,是我们国家两个完全不同的指导,所以我们认为第二项诉讼请求鉴于合同当中根本没有约定,应当先支付发票后开具后支付款项,所以不应当直接审理。另外我们建议一下,这个案子本来就是无效合同,所以合同当中的内容除了工程价款这一块,有法律意义之外,其他的都无法律意义,所以第二项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第三项诉讼请求,关于费用承担问题,属于法院认定的范围不在本案审理范围,所以请法院自行酌定。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河北海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签多份《工程内部承包协议书》,2013年3月22日《工程内部承包协议书》中约定:第一条约定由***承包北大郭回迁社区13#、14#楼的工程施工;第五条第一款约定合同总价款45220000元,合同价款中包括6.4%的税金及管理费,由河北海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直接扣除,不再支付给***,第八条约定保修金为合同总造价的3%,待工程全部竣工之日起2年内付2%;第三年末除扣除防水保修金外,其余付清;防水保修金第五年内付清(不计利息),第十条第二款第十项约定除协议规定的6.4%税及管理费外,***应配合河北海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务,缴纳材料部分发票及人工工资表,承担施工期间试验费等施工企业应承担的合理费用。2014年8月28日《工程内部承包协议书》中约定:第一条约定由***承包北大郭回迁社区15#楼的工程施工;第五条第一款约定合同总价款45220000元,合同价款中包括6.4%的税金及管理费,由河北海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直接扣除不再支付给***。第八条约定保修金为合同总造价3%,自工程全部竣工之日起2年内付2%;第三年末除扣除防水保修金外其余付清;防水保修金第五年内付清,保修金均不计利息,保修期内***负有保修义务并承担费用;第十条第二款第九项约定除协议规定的6.4%税及管理费外,***应配合河北海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务,向河北海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务缴纳材料发票及人工工资表,承担施工期间试验费等费用。上述三份协议签订后,***按约定组织施工,完成施工后2017年4月20日河北海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签订工程竣工结算书,确认13#、14#、15#号楼合同价为88607500元,河北海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陆续支付除质保金外的全部工程款,现尚欠质保金2410378元未付,其中包含13#、14#号楼质保金1360000元(含6.4%税金及管理费),15#号楼质保金972800元(含6.4%税金及管理费)。2016年12月1日《工程内部承包协议书》中约定:第一条约定由***承包北大郭回迁社区水泵房352平方米、北大郭东侧售房部2775平方米;第三条约定总价承包,包工包料,水泵房总价款880000元;售房部总价3607000元;其中6.4%的税金及管理费由河北海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直接扣除,不再支付给***;第八条约定保修金为合同总造价的3%,待工程全部竣工之日起2年内付2%;第三年末除扣除防水保修金外其余付清;防水保修金第五年内付清(不计利息);第十条第二款第十项约定除协议规定的6.4%税及管理费外,***应配合河北海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务,缴纳材料部分发票及人工工资表,承担施工期间试验费等施工企业应承担的合理费用。协议签订后***按约定组织施工,水泵房于2017年完工投入使用,河北海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支付工程款850000元(含6.4%税金及管理费),尚欠质保金30000元。售房部于2018年底完工投入使用,河北海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支付工程款2160000元(含6.4%税金及管理费),尚欠工程款1447000元。2017年5月4日河北海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签订《北大郭回迁社区13#、14#、15#楼室外道路、围墙施工合同》约定:由***组织施工北大郭回迁社区13#、14#、15#楼室外道路、围墙工程;室外道路193元/平方米、围墙518元/米;工程完工并经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价的97%;质保金3%;保修期限为一年。该工程完工后2017年5月15日确认结算价格为405984元,2017年7月5日付款393804元,尚欠12180元。2018年7月20日河北海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达成售楼部外墙装饰工程协议,完工后2023年2月28日双方签订项目确认单,认定售楼部外墙装修工程费677794元;2019年8月15日因自行车比赛拆除门楼、铺设水泥路、拆除临建房折款100000元。2016年9月8日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签订《北大郭回迁社区13#、14#、15#楼室外排水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组织施工北大郭回迁社区13#、14#、15#楼室外排水工程;合同金额320000元;工程完工并经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价的95%,质保金5%;保修期限为一年,该工程完工后2017年1月22日付款304000元,尚欠16000元。2020年7月31日中盛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协议书》,协议书加盖有中盛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公章及***签字,该工程由***组织施工北大郭回迁社区门楼项目;合同总价397000元,质保金17000元,质保期两年。该工程于2020年12月31日竣工,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支付380000元,尚欠质保金17000元未付。2016年10月27日原告***与被告河北海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工程内部承包协议书》中约定:第一条约定由***承包北大郭回迁社区8#、9#、11#、12#楼、地库的工程施工;第三条约定总价承包,包工包料;8#楼总价款6300000元;9#楼总价款20120000元;11#楼总价款9880000元;12#楼总价款22990000元;地库总价款23000000元。其中6.4%的税金及管理费由河北海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直接扣除,不再支付给***;第八条约定保修金为合同总造价的3%,待工程全部竣工之日起2年内付2%;第三年末除扣除防水保修金外,其余付清;防水保修金第五年内付清(不计利息);第十条第二款第十项约定除协议规定的6.4%税及管理费外,***应配合河北海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务,缴纳材料部分发票及人工工资表,承担施工期间试验费等施工企业应承担的合理费用。协议签订后***按约定组织了施工,但***未完成全部施工内容,2023年1月6日经双方核算签订工程结算确认书,确认***完成的实际工程量和其他全部费用确定为71202425元。被告河北海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17年至2023年7月底共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和其他全部费用65687729.02元。另查,河北海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北大郭回迁社区11#楼加固合同及补充协议,由河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行11#楼17层梁、板混凝土置换施工,进行加固以满足设计要求,共产生工程款491650元,***认可自应付工程款中扣除。又查,2018年5月15日河北海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北大郭回迁社区工程的实际施工人***、***签订关于工程款支付的调整说明,载明为保证各施工队伍的实际利益,现将工程款的支付作以下调整,一、施工进度达到付款条件后,施工队伍向公司提交付款申请单,公司支付的工程款为:内部承包合同约定金额*(100%-6.4%)*112%,施工队伍按公司财务部门要求比例提供发票后,公司支付工程款;二、在执行过程中,如因政策调整等因素,本说明可再次调整;三、本调整说明只针对老项目。具体为:(1)、领世城邦小区7#楼、9#楼、2#商业楼、三期地下车库;(2)、北大郭回迁楼6#、7#楼、8#楼、9#楼、10#楼、11#楼、12#楼、地下车库,河北海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对***提交的《关于工程款支付的调整说明》上的签名、公章进行鉴定。本院依法委托云南天禹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2023年12月25日该中心出具(2023)司鉴字第0062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关于工程款支付的调整说明》上的签名不是直接书写形成、公章印文不是直接盖印形成。 在庭审中,河北海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关于工程款支付的调整说明》的形成是基于该公司对于营改增税务政策的误解,在该公司了解政策后将《关于工程款支付的调整说明》原件收回并销毁,且与实际施工人***、***达成一致不在按该说明执行以原合同为准。原告***提出《关于工程款支付的调整说明》是其与河北海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的结算意见,其先在说明上签字,2018年5月15日河北海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经理***将有***、***签字、河北海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盖章的《关于工程款支付的调整说明》交给原告,并保存在保险柜中直至诉讼时取出,被告所述不属实。原告***又提出河北海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拨付工程款及税金也是按照《关于工程款支付的调整说明》履行,并提交2018年8月21日***给河北海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收条一份(复印件),载明:今收到河北海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大郭回迁项目12#楼12层节点申请4822200元(含营改增和调增的税款);2023年6月15日拨款表一份(复印件),该表载明:付款内容及用途为8#、9#、11#、12#楼及中间地下车库部分劳务款税金67648元,注1400000元*(100%-6.4%)*112%-劳务本金1400000元。该拨款单复印件上有河北海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会计、出纳、***、***的签字,被告河北海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否认,原、被告各执一词,争议较大。 在庭审中,原告***提出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海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承担共同给付责任,因两家公司存在人员、办公地点、财务人员的混同,***与***系夫妻关系,也是两家公司的股东。被告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海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当庭予以否认,认为两家公司的股东相同也不能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再查明,针对河北海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签订的多份《工程内部承包协议书》,***已按合同约定提供总金额为59922614.67元的增值税发票(包括普票与专票)。向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总金额778786.07元的增值税发票(包括普票与专票),包括***施工期间产生的临时水、电费。 本院认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案中原告***完成的北大郭回迁社区工程包括:(1)原告***与被告河北海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北大郭回迁社区13#、14#、15#号楼《工程内部承包协议书》无效,但原告***已完成的工程被告河北海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参照协议约定的价款支付,原、被告签订工程竣工结算书确认尚欠质保金2410378元未付,其中包含13#、14#号楼质保金1360000元(含6.4%税金及管理费),15#号楼质保金972800元(含6.4%税金及管理费),扣除税金及管理费149299.2元,应支付2261078.8元;(2)原告***与被告河北海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北大郭回迁社区水泵房、北大郭东侧售房部《工程内部承包协议书》无效,但原告***已完成的工程被告河北海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参照协议约定的价款支付。水泵房于2017年完工投入使用,河北海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支付工程款850000元(含6.4%税金及管理费),尚欠质保金30000元,扣除税金及管理费1920元,应支付28080元。售房部于2018年底完工投入使用,河北海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支付工程款2160000元(含6.4%税金及管理费),尚欠工程款1447000元,扣除税金及管理费92608元,应支付1354392元;(3)关于2017年5月4日河北海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签订《北大郭回迁社区13#、14#、15#楼室外道路、围墙施工合同》无效,但原告***已完成的工程被告河北海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参照协议约定的价款支付。该工程于2017年完工投入使用,结算价格为405984元,河北海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支付工程款393804元,尚欠12180元;(4)关于2018年7月20日河北海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达成售楼部外墙装饰工程协议无效,但原告***已完成的工程被告河北海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参照协议约定的价款支付,该工程结算价格为677794元,2019年8月15日因自行车比赛拆除门楼、铺设水泥路、拆除临建房折款100000元;(5)关于2016年9月8日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签订《北大郭回迁社区13#、14#、15#楼室外排水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原告***已完成的工程被告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参照协议约定的价款支付。该工程结算价格为320000元,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支付304000元,尚欠质保金16000元,现已达到支付期限;(6)关于2020年7月31日中盛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协议书》,因该工程涉及案外人中盛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权益,在***未提交其他证据的情况下,据此协议向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主张权利于法无据,本院对其该项主张不予支持;(7)关于***承包北大郭回迁社区8#、9#、11#、12#楼、地库的工程施工,上述工程***并未全部完成,2023年1月6日经双方核算签订工程结算确认书,确认***完成的实际工程量和其他全部费用确定为71202425元,被告河北海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17年至2023年7月底共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和其他全部费用65687729.02元,尚欠5514695.98元(含6.4%税金及管理费);(8)关于河北海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北大郭回迁社区11#楼加固合同及补充协议,由河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行11#楼17层梁、板混凝土置换施工,进行加固以满足设计要求,共产生工程款491650元,应从河北海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支付的工程款中扣除;(9)关于***承包北大郭回迁社区8#、9#、11#、12#楼、地库的工程的结算价格71202425元应否按照2018年5月15日河北海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北大郭回迁社区工程的实际施工人***、***签订关于工程款支付的调整说明的约定进行调整的问题,本院认为按照原、被告之间的支付工程款流程,原告***向提交的2023年6月15日拨款表一份,该拨款表原件应在被告河北海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务保存,但被告河北海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并未向本院提交该证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本院综合考虑庭审情况、原告提交的其他证据及被告的抗辩认为,应对北大郭回迁社区8#、9#、11#、12#楼、地库的工程的结算价格71202425元按照2018年5月15日河北海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北大郭回迁社区工程的实际施工人***、***签订关于工程款支付的调整说明的约定进行调整,即将结算价调整为74642926.17元;(10)关于被告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承担的责任问题,本院认为***应认定为工程项目的实际施工人,被告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工程项目的开发单位未向本院提交其已向河北海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清工程款的情况下应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但其未向本院提交欠付具体数额导致本院无法确认欠付工程款范围,又考虑到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河北海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客观上的关联性,本院认为二被告应承担共同给付责任,本案经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七百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北海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12560131.41元。 二、被告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共同给付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反诉被告(原告)***将涉及8#楼、9#楼、11#楼、12#楼、地下车库工程的工程资料(详见附表)交付给反诉原告(被告)河北海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并撤场。 五、反诉被告(原告)***向反诉原告河北海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具11279810.33元增值税发票。 六、驳回反诉原告(被告)河北海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223元,由原告***负担7063元,由被告河北海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716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80元,由反诉被告(原告)***承担(案件受理费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至本院诉讼费账户并通知案件承办人,收款单位: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邢台银行钢铁支行,行号:313131000049,账号:8812********,逾期未予缴纳将依法移送执行向当事人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七十五条证人出庭作证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证人出庭作证费用。证人有困难需要预先支取出庭作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证人的申请在出庭作证前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 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七百九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 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 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 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 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附表:北大郭回迁项目二期8#、9#、11#、12#楼及施工地下车库工程资料: 一、8#楼 工程概况、开工报审、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图纸会审、设计变更、验槽甲方记录、施工组织设计、工程洽商记录、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技术交底、试块评定及汇总、见证试验检测汇总、企业资质证书及相关人员岗位证书、专项方案(钢筋、模板、混凝土、二次结构、抹灰工程、)安全方案(临边洞口、脚手架、临电、现场防汛、施工现场消防应急救援、应急救援预案、文明施工、塔吊安拆方案、重大危险源控制目标和管理预案、卸料平台、安全技术措施、扬尘治理、安全防护、三宝四口、冬季施工)、电气接地装置平面示意图。 地基与基础:土方开挖、工程定位、基槽放线、钢筋、模板、混凝土(附合格证)、防水、基础放线、基础接地。钢筋原材料及防水原材料实验报告合格证及出厂质量证明、电渣压力焊及机械连接试验报告、同条件及标样(抗渗)试块试验报告。 主体结构负2层至11层:放线测量、线管敷设、避雷引下线、钢筋、模板安装、混凝土(附合格证)、模板拆除、现浇结构。钢筋原材料试验报告合格证及出厂质量证明、线管原材料试验报告合格证及出厂质量证明、电渣压力焊及机械连接试验报告、同条件及标样(抗渗)试块试验报告。 装饰装修:填充墙砌体、植筋拉拔试验报告、加气块试验报告合格证及出厂质量证明、砂浆试块试验报告、砂浆试块评定与汇总,若砂浆为商砼附砂浆合格证。 工程定位含:工程定位测量记录、工程预检记录。 土方开挖含:土方开挖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基槽放线含:基槽及各层放线测量及复测记录(附图)、工程预检记录。 线管敷设:线管敷设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避雷引下线含:避雷引下线接闪器安装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钢筋含:钢筋原材料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钢筋加工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钢筋连接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钢筋安装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防水含:防水卷材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混凝土含:混凝土浇灌申请书、混凝土工程施工记录、混凝土坍落度检查记录、混凝土施工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模板安装含:模板安装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工程预检记录。 模板拆除含:模板拆除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附拆模或同条件试块报告)。 现浇结构含:现浇结构外观及尺寸偏差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填充墙砌体含:填充墙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二、9#楼; 工程概况、开工报审、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图纸会审、设计变更、验槽记录、施工组织设计、工程洽商记录、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技术交底、试块评定及汇总、见证试验检测汇总、企业资质证书及相关人员岗位证书、专项方案(钢筋、模板、混凝土、二次结构、抹灰工程、)安全方案(临边洞口、脚手架、临电、现场防汛、施工现场消防应急救援、应急救援预案、文明施工、塔吊安拆方案、重大危险源控制目标和管理预案、卸料平台、安全技术措施、扬尘治理、安全防护、三宝四口、冬季施工)、电气接地装置平面示意图。 地基与基础:土方开挖、工程定位、基槽放线、钢筋、模板、混凝土(附合格证)、防水、基础放线、基础接地。钢筋原材料及防水原材料试验报告合格证及出厂质量证明、电渣压力焊及机械连接试验报告、同条件及标样(抗渗)试块试验报告。 主体结构负2层至15层:放线测量、线管敷设、避雷引下线、钢筋、模板安装、混凝土(附合格证)、模板拆除、现浇结构。钢筋原材料试验报告合格证及出厂质量证明、线管原材料试验报告合格证及出厂质量证明、电渣压力焊及机械连接试验报告、同条件及标样(抗渗)试块试验报告、后浇带试块报告。 装饰装修:填充墙砌体、植筋拉拔试验报告、加气块试验报告合格证及出厂质量证明、砂浆试块试验报告、砂浆试块评定与汇总,若砂浆为商砼附砂浆合格证。 工程定位含:工程定位测量记录、工程预检记录。 土方开挖含:土方开挖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基槽放线含:基槽及各层放线测量及复测记录(附图)、工程预检记录线管敷设:线管敷设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避雷引下线含:避雷引下线接闪器安装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钢筋含:钢筋原材料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钢筋加工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钢筋连接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钢筋安装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防水含:防水卷材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混凝土含:混凝土浇灌申请书、混凝土工程施工记录、混凝土坍落度检查记录、混凝土施工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模板安装含:模板安装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工程预检记录。 模板拆除含:模板拆除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附拆模或同条件试块报告)。 现浇结构含:现浇结构外观及尺寸偏差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填充墙砌体含:填充墙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三、11#楼 工程概况、开工报审、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图纸会审、设计变更、验槽记录、施工组织设计、工程洽商记录、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技术交底、试块评定及汇总、见证试验检测汇总、企业资质证书及相关人员岗位证书、专项方案(土方开挖、钢筋、模板、混凝土、二次结构、抹灰工程、)安全方案(临边洞口、脚手架、临电、现场防汛、施工现场消防应急救援、应急救援预案、文明施工、塔吊安拆方案、重大危险源控制目标和管理预案、卸料平台、安全技术措施、扬尘治理、安全防护、三宝四口、冬季施工)电气接地装置平面示意图。 地基与基础:土方开挖、工程定位、基槽放线、钢筋、模板、混凝土(附合格证)、防水、基础放线、基础接地。钢筋原材料及防水原材料试验报告合格证及出厂质量证明、电渣压力焊及机械连接试验报告、同条件及标样(抗渗)试块试验报告。 主体结构负2层至18层:放线测量、线管敷设、避雷引下线、钢筋模板安装、混凝土(附合格证)、模板拆除、现浇结构。钢筋原材料试验报告合格证及出厂质量证明、线管原材料试验报告合格证及出厂质量证明、电渣压力焊及机械连接试验报告、同条件及标样(抗渗)试块试验报告。 装饰装修:填充墙砌体、植筋拉拔试验报告、加气块试验报告合格证及出厂质量证明、砂浆试块试验报告、砂浆试块评定与汇总,若砂浆为商砼附砂浆合格证。 工程定位含:工程定位测量记录、工程预检记录。 土方开挖含:土方开挖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基槽放线含:基槽及各层放线测量及复测记录(附图)、工程预检记录。 线管敷设:线管敷设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避雷引下线含:避雷引下线接闪器安装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钢筋含:钢筋原材料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钢筋加工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钢筋连接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钢筋安装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防水含:防水卷材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混凝土含:混凝土浇灌申请书、混凝土工程施工记录、混凝土坍落度检查记录、混凝土施工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模板安装含:模板安装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工程预检记录。 模板拆除含:模板拆除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附拆模或同条件试块报告)。 现浇结构含:现浇结构外观及尺寸偏差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填充墙砌体含:填充墙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四、12#楼 工程概况、开工报审、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图纸会审、设计变更、验槽记录、施工组织设计、工程洽商记录、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技术交底、试块评定及汇总、见证试验检测汇总、企业资质证书及相关人员岗位证书、专项方案(钢筋、模板、混凝土、二次结构、抹灰工程、)安全方案(临边洞口、脚手架、临电、现场防汛、施工现场消防应急救援、应急救援预案、文明施工、塔吊安拆方案、重大危险源控制目标和管理预案、卸料平台、安全技术措施、扬尘治理、安全防护、三宝四口、冬季施工)、电气接地装置平面示意图。 地基与基础:土方开挖、工程定位、基槽放线、钢筋、模板、混凝土(附合格证)、防水、基础放线、基础接地。钢筋原材料及防水原材料试验报告合格证及出厂质量证明、电渣压力焊及机械连接试验报告、同条件及标样(抗渗)试块试验报告。 主体结构负2层至18层:放线测量、线管敷设、避雷引下线、钢筋、模板安装、混凝土(附合格证)、模板拆除、现浇结构。钢筋原材料试验报告合格证及出厂质量证明、线管原材料试验报告合格证及出厂质量证明、电渣压力焊及机械连接试验报告、同条件及标样(抗渗)试块试验报告、后浇带试块报告。 装饰装修:填充墙砌体、植筋拉拔试验报告、加气块试验报告合格证及出厂质量证明、砂浆试块试验报告、砂浆试块评定与汇总,若砂浆为商砼附砂浆合格证。 工程定位含:工程定位测量记录、工程预检记录。 土方开挖含:土方开挖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基槽放线含:基槽及各层放线测量及复测记录(附图)、工程预检记录。 线管敷设:线管敷设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避雷引下线含:避雷引下线接闪器安装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钢筋含:钢筋原材料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钢筋加工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钢筋连接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钢筋安装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防水含:防水卷材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混凝土含:混凝土浇灌申请书、混凝土工程施工记录、混凝土坍落度检查记录、混凝土施工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模板安装含:模板安装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工程预检记录。 模板拆除含:模板拆除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附拆模或同条件试块报告)。 现浇结构含:现浇结构外观及尺寸偏差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填充墙砌体含:填充墙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五、地下车库10-29轴/A-W轴 工程概况、开工报审、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图纸会审、设计变更、验槽记录、施工组织设计、工程洽商记录、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技术交底、试块评定及汇总、见证试验检测汇总、企业资质证书及相关人员岗位证书、专项方案(钢筋、模板、混凝土、二次结构、抹灰工程、)安全方案(临边洞口、脚手架、临电、现场防汛、施工现场消防应急救援、应急救援预案、文明施工、塔吊安拆方案、重大危险源控制目标和管理预案、卸料平台、安全技术措施、扬尘治理、安全防护、三宝四口、冬季施工)、电气接地装置平面示意图、地基钎探记录。 地基与基础:土方开挖、工程定位、基槽放线、钢筋、模板、混凝土(附合格证)、防水、基础放线、基础接地。钢筋原材料及防水原材料试验报告合格证及出厂质量证明、机械连接试验报告、同条件及标样(抗渗)试块试验报告。 主体结构负1层:放线测量、线管敷设、避雷引下线、钢筋、模板安装、混凝土(附合格证)、模板拆除、现浇结构。钢筋原材料试验报告合格证及出厂质量证明、线管原材料试验报告合格证及出厂质量证明、机械连接试验报告、同条件及标样(抗渗)试块试验报告。 工程定位含:工程定位测量记录、工程预检记录。 土方开挖含:土方开挖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基槽放线含:基槽及各层放线测量及复测记录((附图)、工程预检记录。 线管敷设:线管敷设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避雷引下线含:避雷引下线接闪器安装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钢筋含:钢筋原材料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钢筋加工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钢筋连接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钢筋安装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防水含:防水卷材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混凝土含:混凝土浇灌申请书、混凝土工程施工记录、混凝土坍落度检查记录、混凝土施工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模板安装含:模板安装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工程预检记录。 模板拆除含:模板拆除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附拆模或同条件试块报告)。 现浇结构含:现浇结构外观及尺寸偏差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六、10-16轴/A-N轴基础 地基与基础:土方开挖、工程定位、基槽放线、钢筋、模板、混凝土(附合格证)、防水、基础放线、基础接地。钢筋原材料及防水原材料试验报告合格证及出厂质量证明、机械连接试验报告、同条件及标样(抗渗)试块试验报告。 注:公共资料按标段交付(北大郭回迁项目二期8#、9#、11#、12#楼及地下车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