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涛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涛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豫0522执1256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涛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北京市顺义区***二路7-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553107828H。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5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北京涛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安阳县人民法院(2019)豫0522民初32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200352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办案人员通过法院网络系统调查、查询、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和车辆、房产进行排查,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偿还申请执行人北京涛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0352元全部案款及利息。
本院认为,安阳县人民法院(2019)豫0522民初324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2905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安阳县人民法院(2019)豫0522民初324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