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2民终776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涛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杨镇纵二路7-40号。
法定代表人:宋玉林,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林,男,北京涛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丽华,河南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建工一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右安门内大街75号。
法定代表人:田文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瑛泽,北京京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欢欢,北京京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北京涛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涛平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建工一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工一建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6民初320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2018年1月29日《建工一建公司合同款支付申请(对账单)》是否为双方的结算协议。结算应系双方对整个工程的工程内容、工程量、工程价款等内容的共同确认。二审中经询,建工一建公司对于结算金额的具体构成和结算资料均无法提供,且《建工一建公司合同款支付申请(对账单)》中“结算金额”是其下列明细金额的总额,既与文件名称“支付申请”不符,又与结算内涵不符,该对账单是否作为双方最终结算,应进一步予以查明。建工一建公司与涛平公司签订的合同系劳务分包合同,合同内容仅约定了劳务施工及结算的相关内容,在建工一建公司认可由涛平公司提供主材的情况下,应对涛平公司施工对应的全部工程款予以查明。
综上,原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6民初3208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北京涛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2 303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李 淼
审 判 员 刘 琨
审 判 员 霍翠玲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刘 佳
书 记 员 周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