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涛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涛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建工一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2民终776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涛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杨镇纵二路7-40号。

法定代表人:宋玉林,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林,男,北京涛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丽华,河南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建工一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右安门内大街75号。

法定代表人:田文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瑛泽,北京京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欢欢,北京京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北京涛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涛平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建工一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工一建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6民初320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2018年1月29日《建工一建公司合同款支付申请(对账单)》是否为双方的结算协议。结算应系双方对整个工程的工程内容、工程量、工程价款等内容的共同确认。二审中经询,建工一建公司对于结算金额的具体构成和结算资料均无法提供,且《建工一建公司合同款支付申请(对账单)》中“结算金额”是其下列明细金额的总额,既与文件名称“支付申请”不符,又与结算内涵不符,该对账单是否作为双方最终结算,应进一步予以查明。建工一建公司与涛平公司签订的合同系劳务分包合同,合同内容仅约定了劳务施工及结算的相关内容,在建工一建公司认可由涛平公司提供主材的情况下,应对涛平公司施工对应的全部工程款予以查明。

综上,原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6民初3208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北京涛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2 303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李 淼
审  判  员   刘 琨
审  判  员   霍翠玲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刘 佳
书  记  员   周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