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527民初3425号
原告:***,男,1967年8月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华阴市村民,现住濮阳市华龙区。
被告:***,男,1967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内黄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保堂,河南秉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涛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杨镇纵二路。
法定代表人:宋玉林,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东,男,1965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原告***与被告***、北京涛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775元,由***负担。
审判员 牛砚洲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白瑞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