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0682执610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9月26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被执行人朱新建,男,1965年8月22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被执行人南通市长城灯饰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石庄镇西街江苏恒源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朱新建、南通市长城灯饰电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3日作出的(2016)苏0682民初39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朱新建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计算,自2016年7月28日始,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二、**对南通市长城灯饰电器有限公司所有的苏F××号汽车享有优先受偿权(但不对抗本院查封前的抵押登记)。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保全费520元,由朱新建、南通市长城灯饰电器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14日受理后,由***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5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保全费520元,执行费675元(未预交)。
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依法向被执行人朱新建、南通市长城灯饰电器有限公司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风险告知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本院于2017年3月9日扣押了被执行人南通市长城灯饰电器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苏F××汽车一辆,并进行了评估,后本院于2017年11月1日作出(2017)苏0682民破1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江苏恒源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对南通市长城灯饰电器有限公司与江苏恒源置业有限公司合并破产清算的申请。2018年3月7日,南通市长城灯饰电器有限公司管理人书面向本院申请,因破产案件涉及不确定因素较多,案件进展较慢,而在执行中已经对车辆进行了评估,若待破产案件中处理拍卖则时间较长,对车辆减损较大,申请本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南通市长城灯饰电器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苏F××汽车一辆,拍卖款交管理人纳入破产财产处理。后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南通市长城灯饰电器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苏F××汽车进行了拍卖,并以57960元的价格成交,扣除评估费2250元、停车费及车辆违章费用8830元,余款46880元纳入破产财产处理。
本院将上述事项告知申请执行人,并通知申请执行人在规定限期内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其将至破产管理人处申报债权,对被执行人朱新建的执行待破产清算完毕后再行处理。
上述事实,有本院(2017)苏0682民破15号民事裁定书、拍卖裁定书、拍卖成交确认书、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裁定受理对南通市长城灯饰电器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申报债权,对朱新建的执行需待破产清算完毕后,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苏0682民初39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南通市长城灯饰电器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周君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