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国华国际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

天津厚德载物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中信国华国际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津海法执字第165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厚德载物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港保税区天保大道77号302-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信国华国际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
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2013)津海法商初字第22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人民币3124868.03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799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申请执行费34017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中信国华国际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应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苏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