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425民初2855号
原告:***,男,1963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大名县。
原告:**学,男,1964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男,1963年4月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孙学义,男,1970年3月1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孙书海,男,1961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孙书江,男,1965年7月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李改芳,女,1963年6月8日生,汉族,住。
原告:孙化远,男,1949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大名县。
原告:孙学堂,男,1970年5月1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武艳茹,女,1966年4月2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孙学林,男,1952年1月2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张喜娥,女,1959年10月8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孙金岭,男,1971年2月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孙建明,男,1968年5月9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3036。
原告:孙保立,男,1959年8月8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孙占岭,男,1969年4月8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孙建军,男,1966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军,河北缔业律师事务所。
被告:大名县粮食局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连林阁,男,汉族,1948年9月5日,住大名县。
职务: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景龙,河北宏扬律师事务所。
***、**学、***、孙学义、孙书海、孙书江、李改芳、孙化远、孙学堂、武艳茹、孙学林、张喜娥、孙金岭、孙建明、孙保立、孙占岭、孙建军与大名县粮食局建筑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学、***、孙学义、孙书海、孙书江、李改芳、孙化远、孙学堂、武艳茹、孙学林、张喜娥、孙金岭、孙建明、孙保立、孙占岭、孙建军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学、***、孙学义、孙书海、孙书江、李改芳、孙化远、孙学堂、武艳茹、孙学林、张喜娥、孙金岭、孙建明、孙保立、孙占岭、孙建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4700元,减半收取2350元,由原告***、**学、***、孙学义、孙书海、孙书江、李改芳、孙化远、孙学堂、武艳茹、孙学林、张喜娥、孙金岭、孙建明、孙保立、孙占岭、孙建军承担。
审 判 长 王高峰
审 判 员 杨静霞
人民陪审员 汤 闯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邢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