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京0101执790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和鑫博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宏健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和鑫博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北京今永祥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8)京0101民初2083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已将该判决上的法律义务履行完毕,且已交纳全部执行费用,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北京今永祥科贸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峰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