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生态城环保有限公司

天津迪赛尔特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天津生态城环保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319民初324号
原告:天津迪赛尔特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新立街道中河村六区一排十三号。
法定代表人:季琛筑,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杰,天津景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卫斌,天津景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生态城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滨海新区中新天津生态城动漫中路865号创意大厦5-801。
法定代表人:郭生龙,职务:董事长。
被告:天津津生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滨海天津生态城中津大道与中天大道交口(生态城环卫之家)。
法定代表人:刘敏,职务:董事长。
原告天津迪赛尔特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生态城环保有限公司、天津津生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原告天津迪赛尔特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限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原告在收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七日内未交纳诉讼费,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天津迪赛尔特环境技术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吴春喜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崔洪雁
附:法律释明: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