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生态城环保有限公司

某某起、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民初3319号
申请人:**起,男,1978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刚,天津津凡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晓琳,天津津凡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涿州市冠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17216042341。
法定代表人:刘术臣。
被申请人:天津生态城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中新天津生态城动漫中路865号创意大厦5-801。
法定代表人:郭生龙。
申请人**起与被申请人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天津生态城环保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河北省青县建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起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申请冻结、查封被申请人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天津生态城环保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92008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起提供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公司出具的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起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天津生态城环保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共计492008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或查封、扣押其它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2981元,由申请人**起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清华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