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津0319民初11964号
原告:天津某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
法定代表人:郑某某。
被告:江苏某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
法定代表人:钟某某。
原告天津某某公司与被告江苏某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需要转为普通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