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生态城环保有限公司

天津某某公司与江苏某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津0319民初11964号 原告:天津某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 法定代表人:郑某某。 被告:江苏某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 法定代表人:钟某某。 原告天津某某公司与被告江苏某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需要转为普通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