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鲁能泰山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山东鲁能泰山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武汉龙净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902执保1137号
申请执行人:***能泰山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武汉龙净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能泰山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115万元予以冻结或者查封相应价值财产。本院依据(2018)鲁0902财保293号民事裁定书。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能泰山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武汉龙净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5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