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宣万军、绍兴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十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803执241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1月23日生,汉族,住盐城市城南新区。
被执行人:***,男,1976年3月24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被执行人:绍兴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
法定代表人:宣永灿,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金发,江苏山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十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绍兴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十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绍兴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十五工程局有限公司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苏0803执241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周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