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绍兴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公告

浙江好德节能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绍兴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你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603民初132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被告浙江好德节能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应支付给原告绍兴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74590.1元,并支付该款自2019年12月1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向权利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0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766元,合计2868元,由被告负担,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同时领取预缴上诉费通知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联系人:魏勤华/楼小玲联系电话:85582982/85582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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