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淮安市华辰工程材料有限公司、绍兴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803执2683号
申请执行人:淮安市华辰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
法定代表人:褚明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执行代理人:宗爱娟,江苏益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绍兴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
法定代表人:宣永灿,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淮安市华辰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绍兴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绍兴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苏0803执268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国兰
审判员  滕建平
审判员  朱晴文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