芒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等与芒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3103民初2427号
原告:***,男,汉族,2000年1月6日生,住云南省德宏州芒市。
原告:***,男,汉族,1999年1月8日生,住云南省德宏州芒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冉,云南和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芒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03219101535G,住所:云南省德宏州芒市丙午路93号。
法定代表人:张有宽,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汉族,1982年5月17日生,住云南省德宏州芒市。
原告***、***与被告芒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78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判员  陈慧转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苏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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