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中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长沙市锡南实验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与湖南中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18)湘0103执1621号
湖南中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本院作出的(2018)湘0103民初32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你(单位)应于2018年5月28日前自觉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逾期后你(单位)未能自觉履行,现申请执行人已经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本院责令你(单位)立即自动履行下列义务:
截止2018年6月28日,你(单位)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案款本息共计为62800元。
另,本院根据情况可随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强制执行时一切费用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由你(单位)承担。
特此通知。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执行员 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法院应将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1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2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3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4违反限制消费令的;5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6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法律后果
1、交通:购买火车票、高铁票、飞机票受限,失信人私家车高速出行受限、并限制出境;2、教育:子女就读各级贵族学校受限;3、银行:个人信贷、企业融资等金融活动受限;并纳入银行资信黑名单;4、媒体:电视媒体和相关网络对失信名单进行滚动播报;5、工商:降低企业工商信用等级,限制相关活动评比资格;6、招投标:限制参加政府采购和工程项目招投标;7、建设:暂停其工程项目许可、资质审批,以及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备案等;8、规划:对其已享有使用权的土地暂停办理规划报建手续、暂缓办理在建项目的后续规划手续;9、职称:评优选先、晋职晋级等方面予以限制,取消政治待遇、荣誉称号,直至给予纪律处分;10、刑事责任: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1、其他限制或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