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3民初5890号
原告:***,男,1996年1月2日生,汉族,住湖南省祁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玉洁,女,1989年10月17日生,汉族,系***姐姐,住湖南省祁阳县。
被告:湖南中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暮云新兴科技产业园A3栋102、202。
法定代表人:石小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美香,女,1980年9月27日生,汉族,系公司员工,住湖南省宁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纳,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湖南中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9月2日自愿申请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曹淑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 李 璇
书 记 员 赵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