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鼎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大连润山钢材有限公司、中航长城万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2执恢378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润山钢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松江路136号2-213号。
法定代表人:林春,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由民,男,1970年10月24日生,住址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
被执行人:中航长城万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现更名:中航鼎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北海市广东路豪门园3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韩炳生,系董事长
被执行人:黄恒(又名黄胜文),1963年2月21日生,汉族,系中航长城万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总监,住广西合浦县
被执行人:韩炳生,男,1949年10月26日生,汉族,系中航长城万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山东省泰安市。
申请执行人大连润山钢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航长城万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黄恒、韩炳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大民三初字第4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本金7700000元及利息等。
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在2021年6月1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告知书。本院于6月18日、7月6日、8月5日、8月30日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不动产、证券、车辆、工商信息、互联网银行进行了查询,均未反馈被执行人还有其他可执行财产。执行期间本院分别委托外地法院对被执行人黄恒的房产进行查询,其名下在广西××县××州镇××州大道××路××公寓××单元××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且该房产在信用社设有抵押。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到期债权人于贵川的身份信息,本院委托沈阳市中级法院未查到于贵川有房产、车辆财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大民三初字第00046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刘如魁
执行员  邹 岩
执行员  南庆鑫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 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