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703执131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2年8月15日生,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10月11日生,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被执行人:中航鼎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北海市合浦县廉州镇御珠广场三单元1205号。
法定代表人:韩丙生,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中航鼎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21日作出(2019)鲁1703民初23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中航鼎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中航鼎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退还申请执行人***、***保证金50万元。申请执行***、***于2021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1月2号向被执行人中航鼎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传票,通知中航鼎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告知其逾期履行、逃避执行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报告详细财产状况。
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对中航鼎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
一、查询到被执行人中航鼎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农业银行(账号:2071××××2189)有开户信息,内存人民币0.00元,本院于2022年11月2日作出的(2021)鲁1703执131号之一号裁定书对其轮候冻结。
二、查询到被执行人中航鼎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农业银行(账号:2071××××2094)有开户信息,内存人民币0.00元,本院于2022年11月2日作出的(2021)鲁1703执131号之二号裁定书对其轮候冻结。
三、查询到被执行人中航鼎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工商银行(账号:2107××××6778)有开户信息,内存人民币11.15元,本院于2022年4月6日作出的(2021)鲁1703执131号之三号裁定书对其冻结。
四、查询到中航鼎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名下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号:9440××××6890)有开户信息,本院在2021年12月6日委托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进行冻结,于2021年12月9日以(2021)鲁1703执131号执行裁定书对其冻结。
五、查询到中航鼎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名下在潍坊银行(账号:8021××××6121)有开户信息,本院在2021年12月6日委托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进行冻结,于2021年12月8日以(2021)鲁1703执13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对其轮候冻结。
六、查询到中航鼎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3705××××0008)有开户信息,本院在2021年12月6日委托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进行冻结,于2021年12月17日以(2021)鲁1703执131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对其轮候冻结。
七、查询到中航鼎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名下在交通银行(账号:3778××××8861)有开户信息,本院在2021年12月15日委托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进行冻结,于2021年12月28日以(2021)鲁1703执131号之三执行裁定书对其轮候冻结。
八、查询到中航鼎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名下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9370××××6668)有开户信息,本院在2021年12月6日委托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进行冻结,于2021年12月8日以(2021)鲁1703执131号之四执行裁定书对其轮候冻结。
九、查询到中航鼎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鸡西分公司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2300××××3375)有开户信息,本院在2021年12月6日委托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进行冻结,于2021年12月10日以(2021)鲁1703执131号之五执行裁定书对其轮候冻结。
十、本院于2022年4月6日委托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查询中航鼎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名下财产信息,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13日反馈其工商企业信息。
十一、本院于2022年4月6日委托北海市合浦县人民法院查询中航鼎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信息,北海市合浦县人民法院因疫情影响暂停事项委托。
十二、本院于2022年4月6日委托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查询中航鼎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名下财产信息,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8日反馈其工商企业信息。
十三、本院于2022年4月6日委托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查询中航鼎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名下财产信息,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11日反馈其工商企业信息.
十四、本院查询到被执行人中航鼎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中航鼎盛北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持有10%的股权,本院于202年4月12日委托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进行冻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因疫情影响暂停事项委。
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作出(2021)鲁1703执131号限制消费令,对中航鼎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
本院于2022年11月2日以电话的方式向申请执行人***、***发出受理案件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要求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未能提供相应财产线索。本院于2022年4月12对***、***进行了约谈并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告知了***、***,***、***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2019)鲁1703民初23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益民
审判员 魏衍豪
审判员 王景安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 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