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611执1189号
申请人:**从,男,1981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巨野县。
被执行人:***,男,198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
被执行人:中航鼎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虞河路1016号15号沿街楼。
负责人:王德军,总经理。
被执行人:玖龙(中国)资源配送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回里镇西回里村。
法定代表人:黄题新,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航鼎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北海市合浦县廉州镇御珠广场三单元1205号。
法定代表人:韩炳生,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2021)鲁0611民初42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中航鼎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玖龙(中国)资源配送有限公司、中航鼎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航鼎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玖龙(中国)资源配送有限公司、中航鼎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黄 雯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肖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