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2民初25941号之一
原告: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永飞电脑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泰兴电脑市场第四层4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7MA5UMHNC47。
经营者:颜泽斌,男,197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青,重庆正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亚,重庆正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航长城万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重庆第一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兰馨大道6号重庆国际五金机电城16幢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050361939G。
负责人:彭洪平。
被告:中航鼎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北海市合浦县廉州镇御珠广场三单元12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216851872173。
法定代表人:韩炳生,执行董事。
原告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永飞电脑经营部与被告中航长城万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重庆第一分公司、中航鼎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后于2021年8月11日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在七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减、免、缓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永飞电脑经营部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1158.96元,减半收取579.48元,由原告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永飞电脑经营部负担。
审 判 长 王 春
人民陪审员 张化琴
人民陪审员 娄素敏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陈 睿
书 记 员 刘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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