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鼎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中航长城万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403执135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9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县。
委托代理人:程玉升,河南三文律师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航长城万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神火大道79号。注册号:411492000001550。
负责人:王建,经理。
被执行人:中航长城万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现更名为中航鼎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北海市合浦县廉州镇御珠广场三单元12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216851872173。
法定代表人:韩炳生,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中航长城万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中航长城万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现更名为中航鼎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做出的(2019)豫1403民再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撤销本院(2016)豫1403民初3299号民事判决书。二、原审被告中航长城万鼎工程有限公司、中航长城万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审原告**劳务费347285万元。三、驳回原审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255元,由原审被告中航长城万鼎有限公司、中航长城万鼎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共同承担。
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一、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卷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可供执行财产。
1.我院于2021年5月8日、5月10日、5月31日、6月16日、7月5日、7月27日六次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信息。
2.经查询被执行人中航长城万鼎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车辆信息,委托当地法院于2021年5月31日查封,未实际控制,无法处置。中航长城万鼎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名下无车辆信息。
三、被执行人中航长城万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中航长城万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现更名为中航鼎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下没有房产信息。
四、2021年6月8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并已向被执行人送达。
五、申请执行人不再要求去被执行人家实地调查。
六、现已告知申请人有权委托律师,并申请律师调查令,调取相关证据,申请人表示不再委托律师和申请律师调查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豫1403民再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李书强
审判员  田 蕾
审判员  何瑞卿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高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