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腾飞太行井业有限公司

山西金通焦化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北腾飞太行井业有限公司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通知书
(2019)晋04执11号
山西金通焦化集团有限公司: 你单位与河北腾飞太行井业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长治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长仲裁字第0027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河北腾飞太行井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一、被执行人山西金通焦化集团有限公司缴纳标的款343030元,仲裁费13075元,执行费5242元。 二、延迟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另行计算。 收款单位: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开户银行:长治市农业银行潞丰支行 帐户:04702001040005489 执行员 :吴怀珠联系电话:0355-219**** 执行员 吴         怀         珠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赵                   瑞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