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腾飞太行井业有限公司

河北腾飞太行井业有限公司、大连京都风情小镇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91民初8005号之一
申请人:河北腾飞太行井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涉县崇州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郝文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锡太,河北常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瑶,河北常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大连京都风情小镇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明珠园47栋-13号。
法定代表人:张忠泽。
原告河北腾飞太行井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尧水温泉开发控股有限公司、大连京都风情小镇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大连京都风情小镇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在其开户行的银行存款315620元。并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为原告提供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大连京都风情小镇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在其开户行的银行存款315620元。
本案保全价值315620元。
本裁定冻结银行存款的有效期限为冻结之日起一年,当事人应在查封到期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续封申请,否则查封将自动解除。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韩力群
人民陪审员  邵志顺
人民陪审员  宋庆国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婕帆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