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腾飞太行井业有限公司

河北腾飞太行井业有限公司、大连京都风情小镇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91民初8005号之二
申请人:河北腾飞太行井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涉县崇州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郝文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锡太,河北常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瑶,河北常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大连京都风情小镇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明珠园47栋-13号。
法定代表人:张忠泽。
原告河北腾飞太行井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尧水温泉开发控股有限公司、大连京都风情小镇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作出(2021)辽0291民初800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大连尧水温泉开发控股有限公司、大连京都风情小镇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在其开户银行存款1315620元。现原告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大连京都风情小镇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在其开户行存款1315620元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大连京都风情小镇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在其开户行存款131562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长  韩力群
人民陪审员  邵志顺
人民陪审员  宋庆国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婕帆
附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