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腾飞太行井业有限公司

河北腾飞太行井业有限公司、******开发控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291执3202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腾飞太行井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涉县崇州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开发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河路65号A1-1812。 法定代表人:**。 河北腾飞太行井业有限公司与******开发控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辽0291民初800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2月0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标的:本金1010000元及违约金80000元、案件受理费8320元、保全费5000元,**利息及执行费另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12月06日向被执行人******开发控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于七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开发控股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本院对其名下财产进行网络查控及传统查控,包含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保险、股票、银行、车辆等相关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2023年2月2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经合议庭合议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外本院告知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辽0291执320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 执行员  *** 执行员  王 军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