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生态城市政景观有限公司

深圳城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中建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319民初17441号之三
原告:深圳城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河西区围堤道146号华盛广场A4-C。
负责人:韩建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克东,北京炜衡(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蒙,北京炜衡(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文澜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田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海涛,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凡锋,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天津生态城市政景观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生态城动漫园动漫中路334号创展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张东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聪,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梦醒,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深圳城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被告中建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天津生态城市政景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2月24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天津生态城市政景观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城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天津生态城市政景观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张建岭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刘思佳
书 记 员 毕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