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319民初6496号之一
原告:天津市海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华苑产业区海泰发展六道6号海泰绿色产业基地M1座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553449991D。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珅,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生态城市政景观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生态城动漫园动漫中路334号创展大厦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6759747885。
法定代表人:王**。
被告:天津国家海洋博物馆,住所地天津生态城**道3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20000MB1J2524XE。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天津市海谐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生态城市政景观有限公司、天津国家海洋博物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4日立案,原告天津市海谐投资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海谐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市海谐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955元(系减半收取)和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天津市海谐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