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生态城市政景观有限公司

天津市海谐投资有限公司、天津生态城市政景观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319民初6496号之一 原告:天津市海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华苑产业区海泰发展六道6号海泰绿色产业基地M1座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553449991D。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珅,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生态城市政景观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生态城动漫园动漫中路334号创展大厦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6759747885。 法定代表人:王**。 被告:天津国家海洋博物馆,住所地天津生态城**道3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20000MB1J2524XE。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天津市海谐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生态城市政景观有限公司、天津国家海洋博物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4日立案,原告天津市海谐投资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海谐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市海谐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955元(系减半收取)和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天津市海谐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