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319民初6772号
原告:天津市天馨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滨海旅游区起步区东方文化广场3号楼-1-1305。
法定代表人:**旸,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生态城市政景观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生态城动漫园动漫中路334号创展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王**,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原告天津市天馨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生态城市政景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7日立案。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天津市天馨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天馨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天馨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4.5元,由原告天津市天馨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岱昕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