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319民初1674号
原告:***,男,1967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清(滨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被告:果旗,男,1985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被告:深圳城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经营场所天津市河西区围堤道146号华盛广场A4-C。
负责人:韩建国。
被告:中建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文澜路6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天津生态城市政景观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生态城动漫园动漫中路334号创展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王**,职务:经理。
原告***与被告**、果旗、深圳城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中建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天津生态城市政景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郭岱昕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