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319民初15392号
原告:**,男,198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推荐单位:***成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天津生态城市政景观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生态城动漫园中路344号创展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60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
原告**与被告天津生态城市政景观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