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319民初2766号之二
原告:天津石艺生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海洋科技园渤海度假村16-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北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生态城市政景观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生态城动漫园动漫中路334号创展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综合管理部部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原告天津石艺生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生态城市政景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6日立案。原告天津石艺生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石艺生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属自愿,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石艺生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天津石艺生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黄 丹
书 记 员 李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