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渤海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天津市渤海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天津景泰医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津0104执686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渤海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开华道20号南开科技大厦主楼509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天津景泰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道19号主楼一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渤海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景泰医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津0104民初121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渤海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事项:81840元及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和执行情况如下: 1.于2023年1月31日通过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天津景泰医院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传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于2023年1月31日、3月3日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及天津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天津景泰医院有限公司名下相关财产信息: 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大额可执行银行存款、证券开户、保险登记、理财产品、互联网银行数据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机动车登记信息; 3.本院于2023年3月20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道19号进行了现场调查,调查结果为被执行人已不实际经营; 4.2023年3月6日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全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2023年4月14日依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在全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本案执行金额81840.00元,已执行到位金额为15149.29元,未执行到位金额为66690.71元,本院于2023年4月14日通过电话谈话告知方式将本案执行情况和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执行情况和调查结果,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赵埝寒 审 判 员 王 凯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马 越 书 记 员 李 晨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