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冀0607民初1856号
原告:河北巨天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雄县文善路中段路东敬老院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保定建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西下关街8号建基公寓7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河北巨天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天公司)与被告保定建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亨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巨天公司法定代表人于建国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建亨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巨天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临建房屋及工人工资款450000元、退还原告保证金500000元,以上合计95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6年9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5年10月10日签订了满城建亨河畔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将建亨河畔老年公寓工程发包给原告,并对工程项目、*围、工期、质量标准、价格、结算方式及工程款的拨付方式进行了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履行合同义务,按照约定的时间入场建设了临建房屋。但被告迟迟未通知原告开工。在原告的催促下,被告于2016年8月3日向原告承诺将前期临建房屋款及工人工资450000元、保证金500000元于2016年8月30日付清,双方合作协议作废,此款到期未付,以后造成的费用由被告承担。但被告未能履行承诺,要求判如所请。
被告建亨公司未提出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5年10月10日签订了满城建亨河畔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将建亨河畔老年公寓工程发包给原告,开工日期为2015年10月26日(具体以被告开工通知书为准,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原告向被告缴纳履约保证金500000元,因被告放手续不完善造成乙方停工,由被告承担经济损失及违约责任,并对工程项目、*围、工期、质量标准、价格、结算方式及工程款的拨付方式等进行了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5年10月10日向被告缴纳履约保证金50000元,于2015年10月28日缴纳履约保证金150000元,于2015年11月14日缴纳履约保证金300000元。原告让***组织农民工进场,并建设了临建房屋。2016年7月31日双方就临建房屋费用及农民工工资等列出清单,总额为450000元。2016年8月3日,被告法定代表人***给原告出具承诺书一份,载明:“承诺,今有保定建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诺,巨天装饰有限公司前期临建房屋及民工工资以清单为准。450000元,保证金500000元,合计玖拾伍万元,定于2016年8月30日付给巨天公司,此保证金付清时,此合作协议作废。承诺人***,此款到期未付,以后造成的费用由我公司承担。2016年8月3日。”后被告未能付款。***向原告缴纳了履约金560000元。后被告未通知开工。***于2017年10月10日起诉原告,要求原告退还履约金560000元并支付劳务费390000元及利息,满城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9日作出(2017)冀0607民初1682号判决,判决原告退还***履约金560000元及利息、给付劳务费200000元及利息、违约金5000元,原告不服,提起上诉,2018年6月21日,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8年12月13日,满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冀0607执423号结案通知书,证实该判决已执行完毕。2018年11月1日***又起诉原告要求原告给付搭建临建房屋的费用190000元及利息,2018年11月27日,满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冀0607民初2055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原告于2018年12月15日前给付***垫付的机械费、材料费、办公用品费等共计190000元及利息。2018年12月13日,***给原告出具190000元及诉讼费用2050元收条一张。诉讼中,原告表示,被告出具承诺书的行为表明双方的施工合同已解除。后被告未付承诺的款项,原告诉来本院。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被告承诺前期临建房屋及民工工资以清单为准。450000元,保证金500000元,合计玖拾伍万元,定于2016年8月30日付给巨天公司,原告认可该承诺,该承诺不违背法律规定,且上述费用也是原告的实际损失,故该承诺有效。被告未按照该承诺履行付款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原告临建房屋及工人工资款450000元、退还原告保证金50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6年9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应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保定建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河北巨天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临建房屋及工人工资款450000元、退还原告保证金50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6年9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00元,由被告被告保定建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远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