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冀06民终15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委托代理人XX,河北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代理人陈红英,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巨天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雄县仿古一条街北段路东。
法定代表人于建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秦国聪,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保定白沟宝贵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白沟镇富民路西侧来远小区。
法定代表人刘占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志英,河北诚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海冲。
原审被告河北天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高碑店市白沟镇涿白公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邵海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贾雪东,该河北名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国网河北高碑店市供电公司,住所地:高碑店市五四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王云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文田,该公司办公室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吴臣,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审被告李成江。
上诉人***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2015)高民初字第12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应当查清各方当事人之间成立的法律关系,进而确定被上诉人***的各项损失应该由谁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2015)高民初字第123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 判 长 刘 娟
代理审判员 康 然
代理审判员 陈绍文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孙雪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