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雄民初字第1506-2号
原告唐**。
委托代理人**,河北冀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巨天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建国,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于大秋,系河北巨天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河北巨天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法务经理。
被告***,成年,系河北巨天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会计。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与被告河北巨天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670元,减半收取883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138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田三强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