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巨天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河北巨天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某某、河北保定建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8民辖终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巨天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雄县仿古一条街北段路东。
法定代表人:于建国。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生于1978年7月18,汉族,广元市利州区人,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保定建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西下关街8号建基公寓711号。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生于1979年8月28日,汉族,山东省淄博市人,住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
上诉人河北巨天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北保定建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17)川0802民初68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从未与被上诉人***签订过劳务协议,更没有“若发生纠纷,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约定,被上诉人提供的《劳务协议》纯属虚构,不能以此伪造的协议来确定本案的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请求撤销原审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上诉人河北巨天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项目经理***与被上诉人***于2015年10月30日签订的《劳务协议》,约定上诉人将河北省满城区《建亨河畔》养老项目现场施工劳务全部承包给被上诉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关于劳务合同纠纷的规定,劳务合同纠纷特指狭义的雇佣合同,故本案的法律关系并非原审认定的劳务合同纠纷,而应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双方在《劳务协议》中“若双方发生纠纷,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约定因违反专属管辖,属无效约定。故原审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由于本案涉及的不动产所在地位于河北省满城区,故本案应由河北省满城区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17)川0802民初688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河北省满城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超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