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冀0607民初1553号
原告:***,男,1967年10月1日生,汉族,住陕西省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0年12月19日出生,住河北省燕郊经济开发区。
被告:河北巨天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雄县文昌大街。
法定代表人:于建国,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雄县。
被告:***,男,198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雄县。
原告***与被告河北巨天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河北巨天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退还原告所交水电班组协议保证金叁拾万元整(300000元整);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逾期违约金贰万元整(20000元整);3、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进场施工人员劳务费125330元整;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第一被告系工程水电承包关系。第一被告任命第二被告***为公司副总经理(见任命书),第三被告*伍军是***的儿子。在2016年4月18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第二被告签订《工程水电内部分包合同》,工程地点满城县白龙乡,工程面积约16.8万平方米,原告为承包方(乙方),第一被告为发包方(甲方),后原告交付了协议保证金叁拾万元整(300000元整),并约定按水电合同内容执行,并约定开发商首次拨付工程款时一次性退换此款,如甲方违约承担对方经济损失与相关责任。合同签订后三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作义务。原告曾多次要求三被告退还协议保证金,后第二被告***的儿子***作为担保人给原告写了承诺书并承诺在2017年5月31日前退还原告协议保证金,至今没有履行承诺。
被告河北巨天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未答辩。
被告***辩称,我在公司任副总经理,负责在满城的建亨河畔养老公寓项目,我的行为是代表公司,与吴伍军系父子关系,***负责工地财务。原告不具备专业的施工人员,不存在我方违约,没有产生任何工程量,不承担违约金及利息。
被告*伍军辩称,我只是在此工程中负责工地财务,与项目没有关系。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4月18日原告***与被告河北巨天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及***签订了“工程水电内部分包合同”,工程地点是满城区白龙乡,面积16.8万平米。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交纳保证金30万元。被告***系被告河北巨天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副总经理,负责在满城《建亨河畔》养老项目全面工作。被告***与吴伍军系父子关系,***系满城《建亨河畔》工程的会计。庭审中通过质证,双方有争议的事实如下:原告认为被告没有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依据双方签订的“工程水电内部分包合同”第三条第2款第(3)项:甲(河北巨天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乙(***)双方签订合同入场后交保证金30万元,在乙方进场施工后在主体结构封顶到5000平米时随第一次拨款时一次返还,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无法正常施工,甲方退还乙方所付合同违约金本合同依然有效,三月内不能正常施工,则甲方返还乙方保证金。如未按甲方要求进场甲方视乙方违约不退还此款。原告现在没有进场施工,要求被告退还保证金。被告*伍军于2017年1月27日给原告出具承诺书:本人***与***是父子关系,因***未退还***所交工程保证金叁拾万元整,本人承诺在2017年5月31日之前退还欠款。承诺人***2017年1月27日。原告主张退还保证金并由三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原告主张违约金是从合同签订到现在,依据2016年4月25日***给***书写的收到条主张,按照银行同期利率计算。被告对原告主张的违约金不认可,认为不是其单方违约,系原告首先违约,进场后已经开始施工,原告没有报备材料、人员,现在工程已经开工,因为原告的原因没有拿到开工许可证。工程现在停工是因为开发商的手续问题。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进场施工人员劳务费125330元,被告不认可,认为没有被告方签字。
原告为证实自己的主张提供《工程水电内部分包合同》一份、河北巨天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任命书一份、***收条一张、承诺书一份、2016年4、5、6、7月份工资表各一份。被告对原告提供的《工程水电内部分包合同》一份、河北巨天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任命书一份、***收条一张均认可;对承诺书被告***的质证意见为我没有在家的情况下找到我儿子***签的,***没有权利代我签署承诺书。对2016年4、5、6、7月份工资表被告不认可,认为只是原告单方制作的工资表,没有被告方签字。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河北巨天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签订的《工程水电内部分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都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将保证金30万元交给被告***,被告通知原告进场,原告进场后一直没有进行施工。后因为开发商的手续问题,工程停工至今。被告*伍军给原告书写的承诺书,***作为承诺人只能基于自己有权处分的物进行处分,*伍军只是在此工程中负责工地财务,没有权利处分和其无关的财产。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河北巨天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退还保证金的请求应予支持,但其要求三被告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原告主张被告支付逾期协议违约金的请求不予支持。原告主张进场施工人员劳务费的请求,原告提供了工资表证实自己的主张,被告不认可,其提供的工资表没有被告的签字,对原告主张的劳务费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北巨天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保证金300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被告河北巨天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苟明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