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687执保21号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阳支行,住所地海阳市海政路***号。
负责人:勇乐山,行长。
被申请人:烟台庆达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阳市碧城工业园***8号。
法定代表人:姜彦竹,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北巨天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雄县仿古一条街北段路东。
法定代表人:于建国,总经理。
被申请人:姜灵维,男,汉族,住海阳市。
被申请人:*溶绩,女,汉族,住址同上。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阳支行与被申请人烟台庆达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河北巨天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姜灵维、唐溶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阳支行于2018年05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烟台庆达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河北巨天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姜灵维、唐溶绩银行存款予以保全,并提供了财产担保。本院依据海阳市人民法院(2018)鲁0687民初1626-1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冻结被申请人烟台庆达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河北巨天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姜灵维、*溶绩的银行存款110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包梦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