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万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708民初1393号
原告:***京西红苹果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万全区孔家庄镇西山产业集聚区,组织机构代码:78980122-6。
法定代表人:米长海,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建伟、杜少青,河北海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旺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经济开发区富强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0174151018XK。
法定代表人:吴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建军,河北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原县第四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阳原县要家庄大秦路北信用代码:91130727700696045J。
法定代表人:田绪,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学慧,河北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京西红苹果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市旺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阳原县第四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京西红苹果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京西红苹果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京西红苹果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5385元,减半收取47692.5元,由原告***京西红苹果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孙明亮
人民陪审员 黄增君
人民陪审员 张 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史倩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