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原县第四建筑有限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宁0181民初2265号
原告:***,男,1970年7月5日出生,回族,陕西省聚德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理,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被告:**,男,1964年2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河北省张家口市。
被告:阳原县第四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
法定代表人:田绪,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阳原县第四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阳原县第四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阳原县第四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杨瑞娟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月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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