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原县第四建筑有限公司

***、***等与阳原县第四建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康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723民初1074号

原告:***,男,1980年4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张北县。

原告:***,男,197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康保县。

被告:阳原县第四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阳原县贾家庄大秦路北。

法定代表人:田绪,职位。

被告:康保保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康保县哈咇嘎乡哈咇嘎村。

法定代表人:王琛,职位。

原告***、***与被告阳原县第四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原四建)、康保保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康农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给付原告工程款858432.06元;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0年5月,我开始为被告干工程,工程款137万多元,扣除给付工资和砂石款,现仍差85多万元,被告总是推诿不还,故诉至法院,请求支持我方诉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起诉不符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文海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郭建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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