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康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723民初1074号
原告:***,男,1980年4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张北县。
原告:***,男,197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康保县。
被告:阳原县第四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阳原县贾家庄大秦路北。
法定代表人:田绪,职位。
被告:康保保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康保县哈咇嘎乡哈咇嘎村。
法定代表人:王琛,职位。
原告***、***与被告阳原县第四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原四建)、康保保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康农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给付原告工程款858432.06元;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0年5月,我开始为被告干工程,工程款137万多元,扣除给付工资和砂石款,现仍差85多万元,被告总是推诿不还,故诉至法院,请求支持我方诉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起诉不符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文海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郭建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