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原县第四建筑有限公司

***、阳原县第四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阳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727执21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

被执行人:阳原县第四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阳原县要家庄乡大秦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0069604-5。

法定代表人:田绪,经理。

***申请阳原县第四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13年12月31日本院作出的(2013)张商终字第34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阳原县第四建筑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方62316元,逾期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财产状况通知书和执行风险告知书。本院2020年4月2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义务。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和银行存款信息、支付宝、微信等网络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名下机动车辆、支付宝、微信等网络银行存款,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没有房屋、土地等财产。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本院向阳原县信用联社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股息红利、金融理财类产品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没有股息红利、金融理财类产品,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公积金存款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公积金存款。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6、本院向中国人民保险阳原公司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收益类保险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没有收益类保险。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7、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上述执行信息本院通过法庭谈话形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财产线索可提供。本案尚有62316元未能执行。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明确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等其他条件成就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程东风

审 判 员  田向前

人民陪审员  师晓丽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闫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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