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水资源开发利用公司

邢台市水资源开发利用公司、河北邢矿硅业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西执子第135号
申请人邢台市水资源开发利用公司,住所地:邢台市郭守敬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河北邢矿硅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中华大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西民二初字第25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3日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应立即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原告工程款162500元及利息36084元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邢台市水资源开发利用公司在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书。经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邢台市水资源开发利用公司撤回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