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晋0702执1144号
申请执行人邢台市水资源开发利用公司,地址邢台市郭守敬南路413号。
被执行人齐书文,男,1956年9月2日生,汉族,晋中市榆次区居民,住该区。
本院在执行关于邢台市水资源开发利用公司与齐书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的相应存款,扣留、提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查封、扣押、评估、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范围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于盛楠